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作者:立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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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1日

  第一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我委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委在辽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委委内各处室以及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下属事业单位(简称委内政务公开部门)政务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内容主要指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为加强我委政务公开工作,成立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五条 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我委政务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我委政务公开内容;
(三)组织编制我委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五)承办我委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六)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赋予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均应当予以公开。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我委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与申请办理的相关情况;
(五)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与行政监管的相关情况;
(七)理论研究与重大调研课题研究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八条 政务公开内容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相关程序按《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审查程序》办理。

第九条 政务公开范围分对内公开与对外公开两部分。
对内公开主要包括:委内人事变动、委内财务支出、委内先进人物评选、省本级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初步意向以及委党组要求在委内对内公开的其它内容。
对外公开主要包括第七条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条 政务公开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是指公开我委制作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程序按《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申请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我委建立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我委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我委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我委和其它行政机关就有关信息的协调以业务处室为主。如果业务处室难以协调一致的,由主管主任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我委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属于我委职责范畴的,应当在我委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用于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信息制作以业务处室为主。业务处室必须在广泛调研,认真分析基础上,形成准确的信息,报委党组审定后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主管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我委政务公开指南,并制定我委政务公开目录编制标准。
委内政务公开部门依照政务公开目录编制标准,编制政务公开内容,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委领导批准后,按公开范围、公开方式不同,纳入我委政务公开目录。

第十五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我委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我委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我委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政务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十六条 委内各政务公开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各岗位工作人员对与本岗位相关的政务公开内容负责,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处对我委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委政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办发[2005]22号)、《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是指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我委委内各处室以及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下属事业单位(简称委内政务公开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的范围,包括委内政务公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委内政务公开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行为。
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要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对内公开。

第五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是我委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领导机关。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我委政务公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我委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订我委政务公开考核的具体办法;
(三)拟订我委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考评细则;
(四)组织委内相关处室对我委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五)负责对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政务公开考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委内政务公开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情况;
(二)委内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四)政务公开目录编制情况;
(五)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相结合的百分制。通用目标占50分,具体内容、标准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委实际情况制订;专用目标占50分,具体内容、标准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委各政务公开部门根据本部门特点制订。通用标准与专用标准经委党组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将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各处室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二)统计、汇总有关政务公开工作资料;
(三)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
(四)面向全委进行问卷调查;
(五)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 个档次。对评议考核评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评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委内先进评选。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送委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内容审查程序

  第一条 为确保我委政务公开的内容,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我委政务公开内容审查程序。

  第二条 我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条 我委在政务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委内政务公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内容审查过程中均承担相应责任。
我委保密委员会应当对我委相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其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 对国家和省政府发布的政府信息,已有密级规定的,要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

第六条 由我委制作的信息,其密级确定的具体程序是:具体承办人提出确定密级的意见;处室领导和办公室在审核文件时,对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情况进行审查;委领导在签发文件时审定密级的确定是否准确。
我委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七条 对我委制作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难以明确处理的,由产生秘密事项的处室及时报委保密委员会,由委保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对有争议的事项,由委保密委员会报上级机关确定。

第八条 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由确定密级处室的承办人按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处室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按规定保守秘密。

第九条 转发、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或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保密期限。

第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国家秘密变更密级或解密后,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要通知该事项的发送单位和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自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或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提出意见,上报委保密委员会研究同意,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即可解密公开。

第十二条 我委制作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我委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我委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必须由信息制作处室提出初步意见,准备要件,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十四条 我委政务公开过程中未能认真执行有关国家保密审查规定,造成泄密的,要依照《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与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未能履行有关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务公开审查规定,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与主管人员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与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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